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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十月一日起实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8/22 阅读:4131

新修订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十月一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质量监督管理发展新形势要求,无锡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了《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89号)的修订工作。201381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第143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2007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89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建设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七)建立工程质量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八)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工程的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另行委托的专项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署确认意见。(三)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任意缩短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按照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工程质量保险;(二)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施工要求;(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四)参加工程质量相关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五)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企业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业务,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应当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四)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收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和相应的设备仪器;(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书面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三)对工程质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巡视和平行检验;(四)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六)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核准的资质或者认定的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规程和合同要求制定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流程符合规定,检测结果真实反映工程实体和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质量;(三)按照规定取样、验样和收样,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现场专项检测的,对所代表的工程结构实体部位负责;(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在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确认不在审查范围内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在资质许可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相关产品;(二)相关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真实、齐全;(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登记备案文件等材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核验。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原则对建设活动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持证上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监管,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诚信记录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当向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映,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其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

 

《管理办法》规定,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相关罚则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破解质量投诉难点、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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